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49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金铸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D区138号。
经营者:郑兴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金铸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