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86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圣杰,男,1997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圣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