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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6674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282民初6674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52-1370号(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82MJ90866126。

法定代表人:徐军妮,该学校校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被告违法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内外带有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于2020年10月6日前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更改其店招、门头、前台、宣传牌等多处的“红舞鞋”字样,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被告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于2020年11月6日前变更企业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字样;

三、被告慈溪市红舞鞋舞蹈培训学校于2020年9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俞旭皎,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兴宁支行);

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以9万元为标的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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