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283号 原告:上海谷杜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AE1100室。
法定代表人:PARKJONGSEUNG。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优必胜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平安路18号。
经营者:马佩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谷杜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优必胜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谷杜蓝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谷杜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