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210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长贸中心宇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20-104-2。
经营者:吴银宗。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长贸中心宇企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