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140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远厨具经营部、赵营: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远厨具经营部、赵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9)苏13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调解,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远厨具经营部应向华帝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3万元;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远厨具经营部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带有华帝股份有限公司“vatti”、“vatti華帝”、“华帝”、“華帝”等商标的侵权标识,否则,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远厨具经营部需向华帝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30万元,本案执行费440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远厨具经营部、赵营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华帝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违约金30万元的请求,放弃执行,并申请结案。
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另向本案汇入执行费1000元(已拨国库)。
至此,申请执行人华帝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