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1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高伟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怀禹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高秀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高伟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