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摩尼卡西饼屋,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仙舟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1MA2FNHWG0E。
经营者:邱建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摩尼卡西饼屋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摩尼卡西饼屋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摩尼卡西饼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