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22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华路1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李梦你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阳光福苑售楼部。
经营者:李梦芳。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李梦你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