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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康奎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05号
案件名称605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康奎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康奎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0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奎德,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奎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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