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0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奎德,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奎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