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312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宇腾床上用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经营者:王红梅,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开封,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王红梅丈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宇腾床上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同年7月27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