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76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金点打火机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金龙路573号。
经营者:周细军,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笑然,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周细军之夫。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金点打火机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审 判 员 伍剑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代理书记员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