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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洞口县粤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洞口县粤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洞口县粤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78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粤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黄桥镇东边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王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云,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粤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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