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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7知民初2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王连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2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英,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原,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刘高原系王连英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7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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