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16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号荣,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群(肖号荣的堂弟),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号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