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康康,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豫01知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申请为:1.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51667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万象城”、“MIXC”文字;
2.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3.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河报》上连续7日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以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4.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及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7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四辆汽车。
二、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报告了财产。
三、2020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7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角的土地使用权:安国用(34)第4901号、安国用(34)第4902号、安国用(34)第4903号、安国用(34)第4904号,系轮候查封。
同日,调查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和查封情况。
五、2020年8月1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首次查询结果一致。
六、2020年8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土地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