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01号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