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张路,上海段合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台区九五九时尚百货店,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商业街负一层261号。
经营者:张玉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兴隆台区九五九时尚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