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5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恒兴毛巾洗化百货批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延明,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工贸家具城A区-6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M。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恒兴毛巾洗化百货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