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244号原告:谷春雨,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如铮,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承,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丽,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春雨与被告邵如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2020年8月14日,谷春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谷春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谷春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