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188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诚宜,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诚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