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3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荣,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于浙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2018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光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之账本七本、眼镜片二万一千四百九十五片、售货票据六本、×质保卡一百五十张、×贴纸二百个、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
质保卡三百张,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光荣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光荣,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侵权单位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光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