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5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营安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营安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士连锁店,营业场所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91-12号。
负责人:孙连营,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沈阳营安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安隆公司)、沈阳营安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士连锁店(以下简称杨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