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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何玉明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81执1349号
案件名称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何玉明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玉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1执1349号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

被执行人:何玉明,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玉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9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玉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各61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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