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1执1349号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
被执行人:何玉明,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玉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9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玉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各61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