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72号原告:哈尔滨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哈尔滨xxx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武陟县。
被告:哈尔滨x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xxx。
原告哈尔滨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x有限责任公司xxx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哈尔滨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哈尔滨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