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35号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万众路288号1幢2层276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
被告:盐城市佳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八滩镇新港街。
法定代表人:单耀年。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香亿商贸有限公司、盐城市佳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