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39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武原潮尚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嘉凯城休闲广场超市楼101室(F1-05)。
经营者:张燕云。
被告:海盐县美轮美奂朝阳化妆品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东路100号。
经营者:姜妹英。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小燕,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润物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区1139、1140、1141、1142。
经营者:吴建明。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海盐县武原潮尚化妆品店、海盐县美轮美奂朝阳化妆品商行、范小燕、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润物百货商行、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