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被执行人:高芳芳,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高芳芳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