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05号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6-8号。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森茂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福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玲,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亮键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3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森茂塑胶有限公司、厦门亮键兴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