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37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家润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常金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家润多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家润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家润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家平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