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家乐商店,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八滩镇新港利民大桥附近。
主要负责人:嵇春华。
被执行人:嵇春华,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家乐商店、嵇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八滩镇家乐商店、嵇春华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