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3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清市天桥街永新袜业。
住所地:临清市天桥街东段路南。
经营者:钱永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天桥街永新袜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