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民初103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G。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百货麻城店,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T。
经营者:刘胜平。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百货麻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百货麻城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