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453号原告:刘寿发,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鸿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7A021。
法定代表人:张元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寿发与被告深圳市博鸿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4,专利名称:充电宝(设计五))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因被告提出抗辩证据综合考虑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寿发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寿发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