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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刑更1209号
案件名称邓志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志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刑更1209号罪犯邓志远,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赣1002刑初6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志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邓志远不服,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志远申请撤回上诉。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赣10刑终97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1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邓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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