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75号原告:北京夏氏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肖村272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龙裔,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山县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新公安局东50米路北(中天大酒店405房)。
法定代表人:常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鲁山县城市管理局(鲁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顺城路西段烟草宾馆院内西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泉。
原告北京夏氏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天元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城市管理局(鲁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夏氏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夏氏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