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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宗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刑更544号
案件名称罪犯陈宗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宗礼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刑更544号罪犯陈宗礼,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湘0524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70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201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20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询审理。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蒋海军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宗礼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从事穿外壳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

考核截止到2020年3月共获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陈宗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宗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礼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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