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203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63228M。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荣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韦荣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