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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巨龙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40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巨龙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某某;聊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某某,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某某,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某某与聊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聊某某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划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聊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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