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478号之一原告:罗文杰,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苏州卫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利达路6号3#厂房西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汪令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西路158号亚都天元居01栋719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士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文杰、苏州卫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罗文杰、苏州卫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罗文杰、苏州卫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杰、苏州卫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文杰、苏州卫宁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