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7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汇库购日用杂品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张艳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汇库购日用杂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