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16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佳怡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老周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KA9A9C。
经营者:潘礼平。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佳怡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