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411执2087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普迪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欧普迪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北京欧普迪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强制履行完毕(2017)苏041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北京欧普迪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普”文字)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苏041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