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海悦华府16号楼三单元1楼对面。
经营者:王静静。
本院在执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知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经营者王静静)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华府超市及经营者王静静(身份证号4101811987××××××××)所有的,与执行标的8,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