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初61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勇,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冬凤杂货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2MA36FYCN7U。
经营者:李冬凤,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冬凤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