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70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娟,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阳,男,汉族,1990年3月4日生,系张淑娟外甥,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因沛县张大姐日用品店于2020年4月被注销,故在2020年6月10日庭审中本院准许原告将本案被告变更为沛县张大姐日用品店的经营者张淑娟。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