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9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翁旭东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593号
案件名称59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翁旭东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翁旭东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佳琦,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翁旭东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泰冯路2号。

经营者:翁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翁旭东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