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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065号
案件名称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065号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1055E.科罗拉多大道500号房。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惠恩(KatherineHuen),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师,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077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华海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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