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95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
登记经营者:苏静。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沈食品添加剂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时钰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