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81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嘉滨南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UKPL2B。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